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 列資料: 一、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 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 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 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一、條次變更。 二、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仍維持事前管制,爰第一項酌作文字 修正。 三、第二項刪除,其相關要求檢具之資料,配合實務需要,修正納入第一項第一款併 同規範。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