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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
,其組成之資費含主要資費者,應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不同資費項
目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套裝費率,係指第一類
電信事業對於不同電信業務資費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
;所稱數量折扣費率,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資費,按用
戶使用訊務量之不同數量等級給予不同之折扣費率。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第十四條及本條規定報請核定資費
時,其電信服務亦屬第十一條第三項之項目時,應同時提報對應之批發價
格,並檢具相關之成本分析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僅就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維持事前管制精神,並配合相關條次
    變更,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一併檢討修正要求檢具之資料,爰予刪除
    。
四、第四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一項。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