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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
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
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
第二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
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業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信地
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僅針對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予以管制,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同時配合實務需要,賦予監理及經營訂價調整之彈性,爰增訂第二項納入以用戶
    數作為不同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並對於不同之費率級距一併納入不同速率之計
    算方式,爰第三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