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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7 條
本會為辦理資費之核定,得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電信法第五
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化本會核定資費程序,將必要之監理措施回歸電信法管制,第一類電信事業
    市場主導者有依電信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確實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及到會隨時陳述相關意見,以符法律保障之概念,爰予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