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 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 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 三、申訴理由。 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
條次變更。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