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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第三條之Pt-1 值,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首次訂定之資費,以該首次訂定之資費費率為第一個實施年度之Pt-
    1 值。
二、第二個實施年度(含)後之Pt-1 值為前一實施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之
    資費費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前條。
三、本條所指第三條之適用對象,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
四、本條就本辦法施行前、後之過渡時期,對於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一個實施年度之Pt
    -1  值及第二款與第三款第二個實施年度(含)後之 Pt-1 值之訂定,配合現行
    實務運作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其餘款次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
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
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
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
日成立,爰配合修正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