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依前條規定得調升者,於實施年度 內每次調整資費時,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不得超過依前條第一款所定調升 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內調升主要資費之幅度未達前條第 一款所定上限者,其未調足之值不得移至該年度以後之實施年度調升。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修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