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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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通案性之資費調整及其促銷方案的監理作法,於維護資訊透明方
面,已另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規定,其餘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接軌國際監理趨勢,僅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有關之促銷
方案,維持強度較高之核定制,爰第二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係參酌國內市場環境變化、固定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開放提供語
音與數據等服務,及兼顧維護消費者權益需要,酌修行動電話業務為行動通信網
路業務,並通盤檢討修正各業務之主要資費項目,且納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所稱
之批發價格管制。
四、本會前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通傳營字第○九六○五○三七四二○號公告將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網際網路上網費」公告為主要資費項目,此次修訂
爰予納入。
五、另由於長途網路通信費已相對低廉,國際網路通信費及行動電話網路通信費,已
有多家業者提供多種資費方案,市場趨向競爭態勢,故酌以放寬管制;惟行動通
信網路業務之預付卡通信費及其他預付資費方案等資費項目,常作為國際評比及
基本行動通信服務需要,故仍有維持管制之必要。
六、配合其他條文條次調整,爰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現行條文第五項配合條文調整,文字修正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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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