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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
請本會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
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者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內網路業務:
(一)市內網路月租費。
(二)市內網路通信費。
(三)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公用電話通信費。
(五)網際網路上網費。
二、長途網路業務之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三、國際網路業務之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月租費及預付式之通信費(預付卡)。
五、第十一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六、經本會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二條規定者,
本會得命其改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通案性之資費調整及其促銷方案的監理作法,於維護資訊透明方
    面,已另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規定,其餘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接軌國際監理趨勢,僅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有關之促銷
    方案,維持強度較高之核定制,爰第二項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係參酌國內市場環境變化、固定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開放提供語
    音與數據等服務,及兼顧維護消費者權益需要,酌修行動電話業務為行動通信網
    路業務,並通盤檢討修正各業務之主要資費項目,且納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所稱
    之批發價格管制。
四、本會前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通傳營字第○九六○五○三七四二○號公告將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網際網路上網費」公告為主要資費項目,此次修訂
    爰予納入。
五、另由於長途網路通信費已相對低廉,國際網路通信費及行動電話網路通信費,已
    有多家業者提供多種資費方案,市場趨向競爭態勢,故酌以放寬管制;惟行動通
    信網路業務之預付卡通信費及其他預付資費方案等資費項目,常作為國際評比及
    基本行動通信服務需要,故仍有維持管制之必要。
六、配合其他條文條次調整,爰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現行條文第五項配合條文調整,文字修正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