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公用電話之服務收入。 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偏遠地區,每半徑二百公尺補助二具。 二、非偏遠地區,每二平方公里補助一具。 不經濟公用電話設置於政府機關(構)、國中小學校、醫院、監獄、軍營 、車站、機場、議會、山區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補助具數,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修訂第三項,就偏遠地區、非偏遠地區,依據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不同之補助方 式。 三、對於公用電話有特別需求之單位或地區,予以明定其不經濟公用電話補助具數, 由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爰增訂第四項。 四、其餘未修正。 附件二: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