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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公用電話之服務收入。
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偏遠地區,每半徑二百公尺補助二具。
二、非偏遠地區,每二平方公里補助一具。
不經濟公用電話設置於政府機關(構)、國中小學校、醫院、監獄、軍營
、車站、機場、議會、山區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補助具數,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訂第三項,就偏遠地區、非偏遠地區,依據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不同之補助方
    式。
三、對於公用電話有特別需求之單位或地區,予以明定其不經濟公用電話補助具數,
    由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爰增訂第四項。
四、其餘未修正。
附件二: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