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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及以優惠資費提
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數位匯流時代,寬頻數據接取已成為個人獲取知識及資訊之主要途徑,且參
    考世界各先進國家亦積極推動寬頻數據通訊網路建設,如歐盟二零零二年普及服
    務指令之「基本電話服務」已將數據通信納入等國際趨勢,並考量我國偏遠地區
    之用戶常因距離交換機房過遠而無法公平享有寬頻數據服務,造成數位落差,爰
    參考國外立法及本辦法有關語音普及服務之規定,增訂對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