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不經濟地區民眾之基本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權益,降低數位落差,並有效降 低普及服務淨成本,爰於第一項限定普及服務提供者使用之技術以經濟有效之技 術提供數據通信接取之服務為原則。 三、第二項明定經濟有效技術之定義。為適時反應電信服務發展之現狀,故採取較具 彈性的做法,只要求數據接取速率相當一般中等程度之水準,不設限寬頻數據之 採用技術及接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