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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
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
不提報實施計畫。
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
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
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比照前項辦理:
一、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
    台灣學術網路。
二、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
    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三、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
    接台灣學術網路或政府網際服務網。
四、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
    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前二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
書館、省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目前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之接取態樣如下:
(一)中小學校係連接至各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或區域網路中心之台灣學
      術網路(TANet) 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nternet Ac-
      cess Service Provider;IASP) 連接網際網路。
(二)公立圖書館係透過 TANet、政府網際服務網(GSN) 或 IASP 連接網際網路。
三、為促進通訊市場競爭環境,並使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連接網
    際網路時,能有更多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選擇權利,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開放經
    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
    ,得比照第一項規定,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
    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另增加「電路」等字,以符合使用者僅租用數據通信
    電路之需求。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鄉鎮市立圖書館」酌作文字修正為「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並
    移列為第三項。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增訂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範圍,爰於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區分。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