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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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偏遠地區特定村里之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回歸常態運作,本會於九十九年
二月十一日以通傳營字第○九九四一○○六九六○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二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得依不經濟地區之需求,於實施年度前一年三月一日
前,公告指定既有經營者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於特定村里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
及服務,既有經營者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將其納入年度實施計畫。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九十八年度專案指定既有經營者或其他第一類電信
事業於特定村里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鑑於本會已完成該年度階段性任務
,該等規定已過時而失其依附,爰予以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六項移列第三項,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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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六年統計,約有一百六十多個部落無寬頻網路之建
置,為續以落實寬頻數據通信網路建設之推動,並將該等地區之建設,納入普及
服務提供者之年度實施計畫,以回歸普及服務之常態性運作,本會刻就該項政策
之推動進行規劃研究評估,以作為未來寬頻建設之年度實施計畫使用,期使整體
政策規劃完備,並達資源有效率配置之原則。
二、考量上揭政策規劃,尚須相當時程,為免延宕縮減寬頻接取城鄉落差政策之推行
,且經指定提供九十七年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業者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完成
建設,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指定業者於特定村里建置數據通訊網路基礎設施之
期限修正為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利九十八年度繼續推展電信普及服務,以因應
民眾於偏遠地區對數位通信之需求。
三、第五項配合第三項修正。
四、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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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修正,爰將原先僅針對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規定,
移列本條,以為其共同適用,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目前寬頻未達之偏遠地區用戶,常因建設成本過高而無法享有寬頻數據服務,如
均留待既有經營者自行決定營運策略而提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則高成本地區之
寬頻網路建設將緩不濟急。復考量若採行擬增訂之既有普及服務建設計畫提報及
實施時程,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實際開始實施數據普及服務之年度將自九十七
年度開始;惟目前仍有二十多個全區寬頻網路建設未達之村里亟需於短期內加強
各該地區之寬頻基礎建設,並基於達成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健全通訊傳
播健全發展、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政策任務,爰第三項、第四項另增訂
九十六年度之專案補助方式,專案指定業者建置通訊網路基礎設施,以達法規之
積極性與機動性,且儘速縮短寬頻接取之城鄉落差,以應民眾於數位時代之需求
。但本專案僅為短期、臨時補充偏遠地區寬頻數據建設不足之因應方式,其後則
回歸常態,按年度於固定期間辦理。該專案建設計畫成本包括:線路成本(使用
於專案建設之纜線材料成本)、設備成本(使用於專案建設之數據網路設備材料
成本)、工程發包成本(為鋪設線路或其他專案建設工程所支付之發包工程款)
、直接人工成本(為專案建設所投入之直接人工薪資、加班、差旅等費用)及其
他與專案建設直接相關之成本。由於該專案建設之建置成本,由普及服務基金所
補助,將來該等設備不可再申請折舊費及資金成本之補助,避免重複補助。
五、第五項明定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核准之實施計畫申請補助,其同一計畫包括語音
及數據服務,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