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 服務之申請;除經核准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數據通信普及服務之修正,將原僅規範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規定移列條次, 以供其二者一體適用。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