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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實施年度次年五月一日前,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該實施年度之補助。語音通信或數據通
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普及服務項目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改
    善成效,並分析對社會之影響)。
二、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
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四、基地臺為新建置並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對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提供數據通信接
    取普及服務之接取電路數量統計、服務品質及資費)。
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要求補助金額。
普及服務提供者計算各地區語音通信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普及率時
,應以該地區擁有電話或數據通信之戶數佔該地區總戶數之比例計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要求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
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三個月利息。
普及服務提供者計算語音通信或數據通信接取之第一項第二款之要求補助
金額扣除前項利息後,不得超過經核准之普及服務提供者實施計畫之要求
補助金額預估值之百分之一百零五。
第一項之補助申請書,其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報表之編製,普及服務提供
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辦理。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者
,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作業
程序手冊時,應予修正之,並於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記載並說明執行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
要點之具體方法及步驟。
提供普及服務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行動寬
頻業務經營者於其普及服務行動寬頻基地臺共站、共構之請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一、本會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依不經濟地區之需求,公告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於
    特定村里新建置固定通信寬頻網路或於既有固網普及服務實施地區建置行動寬頻
    基地臺。為確保網路及服務品質,基地臺應以新建置並經審驗合格者為限,而對
    於行動上網速率品質要求,則依審驗技術規範辦理。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參考美國行動基金(Mobility Fund) 之相關規定,要求以行網提供語音或數據
    之普及服務提供者,於不經濟地區內所興建之塔臺或基站設備,在技術相符的情
    況下必須同意其他服務提供者以合理方式要求共構,並以合理且非歧視態度協商
    ,爰增訂第十一項規定,以符競爭原理。
三、其餘未修正。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修正移列條次以資數據與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共同適用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配合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修正,第一項增訂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
    供者申請補助規定,並調整款次。
四、第二項原申請補助之規定係針對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優惠補助所為,為資與第
    一項之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區別之需,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爰酌作文字調整。
六、增訂第六項,課予數據及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依據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
    編制要點之規定,編制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提報年度補助申請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