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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23 條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應分攤比例及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將
應分攤之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其未能於期限
內繳納其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外
,並應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
息。
普及服務分攤者未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其應分攤金額之一
部或全部者,其未繳納金額視為呆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