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 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前項上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為第一個 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二。但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調整上下限。 某實施年度之呆帳準備金不足支付時,不足之金額視為下一年度普及服務 費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分攤之。
一、條次變更,配合主管機關變更及引用條文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