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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25 條
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
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前項上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為第一個
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二。但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調整上下限。
某實施年度之呆帳準備金不足支付時,不足之金額視為下一年度普及服務
費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分攤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配合主管機關變更及引用條文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