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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27 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
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查。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六、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七、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之相關事項,應由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
務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新增第三項。
二、主管機關為達有效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目的,避免新舊法下管理委員會
    重覆審查相關管理事項,且考量過渡期間電信法及本法下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共
    同分攤當年度普及服務費用,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相關管理事項應由一個管理委員
    會管理較符程序,爰規定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原應依本條第一項管理委員
    會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由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
    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置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
    委員會管理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