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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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修訂第一項。應基金管理及審查作業需要,爰增聘專業人才參加普及服務基金管
理委員會,共同襄助基金審核事宜。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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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通訊傳播相關業務應移
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人員亦隨同移撥,是以電信總局即無業務亦無人員
。復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修正現行條
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管理委員會產生方式、委員出缺時之處理,酌作文字修正
。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後併為第二項。
二、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一項之修正,爰將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