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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28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主
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
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訂第一項。應基金管理及審查作業需要,爰增聘專業人才參加普及服務基金管
    理委員會,共同襄助基金審核事宜。
三、其餘未修正。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通訊傳播相關業務應移
    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人員亦隨同移撥,是以電信總局即無業務亦無人員
    。復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修正現行條
    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管理委員會產生方式、委員出缺時之處理,酌作文字修正
    。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後併為第二項。
二、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一項之修正,爰將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