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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28-1 條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
依電信管理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提
供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之實施計畫,應依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以電信
    管理法辦理相關公告,如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尚未依電信管理法辦理登記之第一
    類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本條規定指定前揭電信事業擔任電信管理法下之普及
    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