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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第二條第二款語音通信服務用詞定義修正,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海岸電臺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係屬公共性業務,宜由國家負責,以使電信事業普及服
務基金發揮應有之功能及效率,避免加諸不當之義務於普及服務分攤者。行政院於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臺經字第○九四○○五七五八九號函核復交通部有關海岸電
臺之移轉計畫照研考會審議意見參處,而依據研考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綜字
第○九四○○二一四八四號函示略以:海岸電臺業務屬於公共性業務,宜由國家負責
。但公共任務的遂行並不侷限於直接設置單位人員辦理,亦可考量採行委外化、法人
化等其他方式辦理。本案建議由交通部自九十五年度起辦理委外。是以,普及服務基
金應不再予以補助,爰予排除其適用,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