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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
    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前項第五款之內
容。
第一項之實施計畫,其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報表之編製,應依電信普及服
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課予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依據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規定,提報年度實施計畫之義務。
四、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