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 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前項第五款之內 容。 第一項之實施計畫,其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報表之編製,應依電信普及服 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課予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依據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規定,提報年度實施計畫之義務。 四、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