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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
慮須澄清者,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查詢。得標頻段
主管機關負責依相關規定完成頻率清理與騰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