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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
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
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交之得標金及其利息。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
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配合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條次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所援引條文之條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