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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六人進入競價室,其中二人須曾參與流程說明會並
簽署聲明書者。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應出具授權委任書,始得進入競價室,每一回合結束
前,不得離開競價室。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簽署第二十條所定聲明書不足二人者,該競價者喪失
參加競價之資格。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各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
價室;其有違反者強制保管。
各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與其公司
聯繫。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
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表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
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
價之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有違反法令之虞之行為
時,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之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配合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條次修正,修正本條第四項規定所援引條文之條次。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