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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應即時公布每一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及其暫時得標之金額。主
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暫時得標者及其暫時得標之金額、發生無
效報價之競價者及其報價等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