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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27 條
除第一回合外,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暫時棄權逾三
次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皆為無效報價。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除暫時得標外,得直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示退出
競價。
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
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