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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29 條
競價程序進行至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均未報價,且非暫時棄權時結束。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金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
報價為準。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