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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30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
    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
    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交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
    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於競價程序第一回合未為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及第八項廢止競價資格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配合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條次修正,修訂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所援引條文之
    條次。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