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 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一、本條相關規定已納入基地臺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訂定,爰 簡化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地臺架設許可等事項,應依基地臺管理辦法辦理 。 二、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配合刪除。
一、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列專案核准事項,增訂第二項。 二、其餘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