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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40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一、為規範得標者或經營者變更基地臺電臺地址或機件廠牌係屬全新架設,應重新申
    請電臺架設許可等管理事項,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得標者或經營者如變更基地臺天線地址而未變更基地臺地址者
    、變更基地臺機件型號而未變更其廠牌者或僅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者,則視
    為既有電臺之變更,爰於變更前報請備查,另對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
    內完成變更,再換發電臺執照,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