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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4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
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
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一、參照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體例,明定經營者新增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應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