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 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 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照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體例,明定經營者新增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應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