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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48 條
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
滿後失其效力。
前項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之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