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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
    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
    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經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主管
    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交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
    付擔保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配合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條次修正,修訂本條內容所援引條文之條次。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