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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減少行動通信基地臺天線數量,調整基地臺共構比率,爰增訂第二項,將現行 百分之十,分四年,逐年提高至百分之二十。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至第五項。 三、其餘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