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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宣布流標:
一、申請經營本業務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二、競價者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競價程序中第一回合之合格報價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主管機關得宣布廢
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