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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61 條
經營者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
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