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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64 條
經營者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時,得將其所經營之第二代行動通信網路提供
新經營者為網路漫遊服務,其漫遊服務安排由業者間協商訂定之。經營者
提供漫遊電信服務,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所稱新經營者,係指非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
營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一、規範經營者提供漫遊電信服務,並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參照行動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七十一條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原第二項規定刪除,原第三項規定移列第二項。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