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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66 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
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本業務之服務。
主管機關得限制經營者受理民眾以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其業務服務之
用戶號碼數,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一、為明確規範經營者於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提供本業務服務,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為防止犯罪集團利用民眾證件申請電信服務,造成治安問題,規範業務經營者限
    制民眾以同一證號申請業務服務之上限,由主管機關視實務狀況另行發布行政規
    則,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