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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78 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
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
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配合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條次修正,爰將現行條次變更。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