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 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配合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條次修正,爰將現行條次變更。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