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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79-1 條
經營者因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應於特許執照有
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檢具業務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特許
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報請備查時之使用者數量及至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預計減少之使
    用者數量。
二、供使用者移轉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資費方案。
三、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四、業務終止宣導規劃。
五、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六、客服應變計畫。
七、訊號涵蓋率替代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經營者因業務特許執照屆期而終止業務,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利實務執行
    ,以符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爰參酌辦理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經驗,要求經營者應
    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
    個月通知使用者,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
三、為明確終止計畫應載事項,爰於第二項明訂前項終止計畫應載明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