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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分期繳交得標金比率及未繳金額利息計算表.PDF
附件一○○公司○○業務電信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參考格式).PDF
附表一電信關鍵基礎設施影響因子評量表.PDF
附表二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料.PDF
附表三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表.PDF
附表四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及設施級別自評表.PDF
第 8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或第五項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本條未修正
全選
解釋函令(0)
相關法條(1)
歷史法條(3)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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