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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或第五項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