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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80-2 條
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均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
,並具備獨立出入口。
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
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
第一項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除設置、維護、監督或其他營
運必要之目的外,禁止任何人進入機房。
經營者應按其設置之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分別訂定機房安
全管理作業規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之安全管理作業規定至少包含下列
項目:
一、權責劃分:包含安全維護區、負責單位、員工編制及職掌、員工進出
    機房權限等。
二、門禁管理:包含進出機房之員工、協力廠商、參訪人員或網路資料中
    心之客戶等人員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身分識別、所
    屬機關(構)、進出時間、進入目的、複查人員之複查紀錄及物品進
    出機房等管理。
三、維運管理:包含員工維運或協力廠商維護機房設備等管理。
四、環境管理:包含消防、保全、電力及相關設施管理。
五、管理紀錄:包含門禁管理、維運管理及環境管理等紀錄。
六、查核作業:包含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
前項第五款管理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視經營者實施狀況要求經營者
變更之。
經營者應落實執行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定期或視需
要派員查核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經營者之機房安全管理,爰參照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
    規定增訂本條。
三、為確保資通安全及避免資料外洩,機房設備及空間應採實體隔離,以減少因相連
    而於資安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擴大,爰於第一項明定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或網
    路資料中心機房時,二種機房間應採取實體隔離及獨立出入口。
四、電信設備機房與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應設置各出入口之門禁及監控設施,並將監視
    紀錄保存一定期間,爰增訂第二項。
五、第三項明定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方式管理人員
    進出。
六、第四項至第六項明定經營者應訂定電信設備機房與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安全管理作
    業規定、其含括要項及管理紀錄保存期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為使經營者之機房安全管理與時精進,第七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經營者實施狀況
    要求經營者變更之。
八、第八項規定為確保經營者依第四項所自行訂定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機房安全管理
    作業規定得確實執行,爰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