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 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 使用費。
一、配合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條次修正,爰將現行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配合收費標準訂定,修正本條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