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1905-1915MHz 之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 話終端設備。 1.3 技術標準 本規範係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3438、CNS14336-1、CNS14958- 1、CNS14959、CNS15285 及其他國際技術標準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