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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4.工作頻帶測試
4.1 測試目的
    5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為驗證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工作頻
    率於 507.4375MHz  至 509.950MHz 及 523.9375MHz  至 526.450MH
    z 頻帶之內。
    8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為驗證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工作頻
    率於 810.5MHz 至 812MHz 及 855.5MHz 至 857MHz 頻帶之內。
4.2 合格標準
    500MHz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發射頻段:523.9375 ~ 526.450 MHz (Tx)
    接收頻段:507.4375 ~ 509.950 MHz (Rx)

    800MHz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發射頻段:810.5 ~ 812 MHz (Tx)
    接收頻段:855.5 ~ 857 MHz (Rx)
4.3 測試方法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置於其它無線電系統隔絕狀態時之適當環境,且應
    查證並無任何發射。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發射狀態,並以申請者所指定之最高及最
    低之工作頻率檢測。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接收狀態,信號產生器設定在 EUT  適用
    頻帶範圍之任一頻道頻率,並設定 1000Hz 音頻信號、3000Hz  調變
    及 1mV  輸出位準,傳送至 EUT,EUT 可正常接收。
    如 EUT  本身為數位調變,依產品本身調變方式,輸出信號位準傳送
    至頻譜分析儀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描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描: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為 100kHz 以上
    顯示頻寬:等於測量頻寬
    平均值功能:否
    峰值保持功能:是
4.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B  接線方式量測,在測試設備中,頻
    譜分析儀雜訊大小至少應比適當值 65dB 低 6dB。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