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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一)500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二)800MHz  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行動數據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
    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行動數據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
    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 300 086,January 1991  
    及 CNS11708 陸上行動通信用 25-470MHz  調頻/ 調相發射機檢驗法
    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