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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1.160MHz  頻帶,POCSAG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
    器。
  2.280MHz  頻帶,POCSAG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
    器。
  3.284.5-285.5MHz  頻帶,FLEX  或 POCSAG64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
    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OCSAG 及 FLEX 無線電叫人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
    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無線電叫人行動通
    信系統及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參考 ETSI TBR7 ERM, ERME
    S  Receiver Requirements, December 1999, FLEX Receiver Perf-
    ormance and Test Procedure、CNS 12813 低速率(1200bps) 顯示
    型傳呼器、CNS 12814 低速率(1200bps) 數字顯示型無線電叫人收
    信器、CNS 14435 中速率(2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CNS 14436 高
    速率(6250/6400bps)顯示型傳呼器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