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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7.鄰頻道選擇性
7.1 測試目的
    收信器須對工作頻率±25KHz 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一定信號位準之
    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正常收信之能力。
7.2 合格標準
    收信器須對其工作頻率±25KHz 處大於該收信器門限值至少 55dB 之
    調變干擾信號,具有防止影響正常收信之能力。
7.3 測試方法
    a.信號產生器 1  及 2  之設定如下:

      信號產生器 1:  頻率    Fc (載波頻率)
                      調變    FM EXT.DC
                      偏移    ±4.5kHz for POCSAG;
                              ±4.8kHz for FLEX
                      振幅    最佳靈敏度+3dB

      信號產生器 2:  頻率    Fc (載波頻率) ±25KHz
                              調變    400Hz 音頻
                              偏移    ±3kHz
                              振幅    最低
    b.關掉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調整信號產生器 1  之輸出,如
      6.1 節所述之收信器最佳靈敏度,該位準記錄下來。
    c.按步驟 b  之位準,增加 3dB
    d.打開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即不需要的信號),並設定其頻
      率為上鄰頻道頻率。
    e.增加信號產生器 2  之輸出位準,直到收信器收不到每一次成功地
      呼叫。
    f.至此逐漸降低信號產生器 2  之輸出位準,直到呼叫 10 次內 8  
信    次成功接收信號為止。

    h.將頻率設定為下鄰頻道頻率,重複步驟d至g。
    i.信號產生器 2  之射頻輸出與信號產生器 1  之射頻輸出之比值,
      即為鄰頻道選擇性。上、下鄰頻道頻率位準較少者將被選用。
7.4 測試規定
    a.測試設備安排如圖(二):

┌─────┐┌─────┐
│測試編碼器├┤信號產生器├──┐        ┌─────┐
└─────┘└─────┘    │        │┌───┐│
                            ┌─┴───┐││待  測│├┐50
                            │6dB T 型墊├┤│      │││
                            └─┬───┘││收  信│├┘Ω
              ┌─────┐    │        │└───┘│  負載
              │信號產生器├──┘        └─────┘
              └─────┘                  測試座

                      圖 (二)

    b.測試應在電波暗室內進行,測試條件如附錄 A。
    c.測試座應由申請者提供,以使相關測試能在待測收信器上進行。